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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共同之衛生規範

(一)營業場所應指定專人為衛生管理員,負責管理衛生事項。前述衛生管理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審查認可機構舉辦之訓練並經測驗合格者,始得擔任之;服務期間並應持續參加訓練課程。

(二)營業場所之客人,如有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營業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三)營業場所之飲用水水源,應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位於自來水供應地區者,應接用自來水作為飲用水。飲用水之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四)營業場所應保持空氣清新,密閉之空間應有空調設備;適當採光或照明及環境整潔衛生;並設置有蓋垃圾桶及資源回收桶。

(五)營業場所應設置病媒防治設施,避免有妨害衛生之病媒及孳生源。

(六)營業場所應備簡易急救箱,其急救用藥品及器材並應隨時補充且不得逾有效期限。

(七)營業場所之廁所,應經常消毒、除臭,隨時保持清潔,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採沖水式之便器。
  2. 地面及牆壁應採用不透水、易洗不納污垢之材料建築。
  3. 應有通風設備,並備廢棄物容器。
  4. 應有洗手設備,並備清潔劑及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經消毒之擦手巾。
  5. 公用廁所應將清理紀錄,置放於廁所內明顯處備查。

(八)營業場所之設施及用品,被法定傳染病原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者,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實施消毒、焚毀或為必要之處置。營業場所之從業人員曾與法定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主管機關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予以必要之處置。

游泳業衛生基準

(一)游泳場所每年開放或停止營業時,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二)放水式之游泳池或戲水池(場)在營業期間,每週至少清洗一次,涉水池每天至少換水一次。

(三)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應備餘氯測定器;每日作酸鹼值與自由有效餘氯測定至少4次;每週至少進行2次結合餘氯測定。測定結果並應公布於明顯處所。採用其他方法消毒者,應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四)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水質酸鹼值保持在6.5至8.0,自由有效餘氯量保持在百萬分之1至百萬分之3,結合餘氯不得超過百萬分之1 (1mg/l)或自由有效餘氯的二分之一(以N,N-diethyl-p-phenylenediamine, DPD法檢測)。

(五)chlorinated isocyanurate compounds (含氯三聚氰酸鹽),僅限於戶外游泳池消毒,使用時應每週測定cyanuric acid (三聚氰酸)濃度至少1次,其濃度不超過100 mg/l。

(六)水質微生物指標:

1.總菌落數:在35℃環境下培養48小時後,每1公撮(ml)含量,應低於500 CFU。 

2.大腸桿菌:每100公撮(ml)水之含量,應低於1 CFU (或1.1 MPN)。

(七)供客用之毛巾,應於每一客人使用後洗淨消毒,並應保持清潔。

(八)應分設男女更衣室及淋浴室,地面及台度採易清洗且不易使人滑倒之材料,地面排水良好,並設置衣物櫥櫃,經常保持清潔。

(九)應備急救箱,其急救用藥品及器材並應隨時補充且不得逾有效期限。

(十)應備有水質遭糞便或嘔吐物污染之緊急應變措施。

(十一)游泳業應勸阻下列客人入池(場):

  1. 下水前未淋浴沖洗者。
  2. 未穿著清潔泳衣褲及泳帽者。
  3. 飲酒過量顯有醉態者。
  4. 攜帶動物入池(場)者。
  5. 罹患化膿性瘡傷、傳染性皮膚病、傳染性眼疾或其他具傳染性疾病者。前述之相關規定或標識,應張貼於明顯處所。

(十二) 營業場所設施

  1. 有加氯設備。
  2. 有檢測水質酸鹼度、餘氯量儀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