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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中華民國108年8月17日府行法字第1081101660號令修正)

  • 第一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掌理本市衛生管理事項。
  •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 一 醫政科:掌理醫政、醫事機構、護理機構、醫事人員執業登錄、緊急醫療及其他相關事項。
    • 二 食品藥物管理科:掌理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藥事機構、藥物及化妝品管理、藥事人員、營養師執業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
    • 三 心理健康科:掌理精神衛生、性侵害防治、家暴防治、心理衛生、自殺防治、毒品危害防制綜合業務、戒毒成功專線、藥癮者追蹤輔導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 四 國民健康科:掌理婦幼衛生、癌症防治、中老年病防治、口腔衛生、視力保健、國民營養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 五 疾病管制科:掌理外籍勞工健康管理、傳染病、職業病、營業衛生、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新興傳染病及其他相關事項。
    • 六 檢驗科:掌理公共衛生檢驗、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相關事項。
    • 七 企劃科:掌理衛生企劃、研考、為民服務、資訊、新聞發佈、法制作業、菸害防制、健康促進、衛生教育、衛生所業務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 八 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檔案、採購、財產及其他不屬各科室相關事項。
  • 第五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技正、科員、技士、衛生稽查員、衛生教育指導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八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十條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秘書代理。副局長及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局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本局下設各區衛生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並視業務需要設立有關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十二條 本局及各所屬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及各所屬機關擬訂,報請嘉義市政府核定。
  •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