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申請
檢附資料:
- 申報書
- 衛生管理人員資料卡3份
- 身分證影本
- 資格證明文件
- 契約書3份
- 工廠登記證影印本
- 工廠登記章及負責人私章
申報書及檢附相關文件說明:下載
得任衛生管理人員條件,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2015-08-10) 中華民國104年08月10日部授食字第1041302465號令修正: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任衛生管理人員:
一、公立或經政府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營養、家政、生活應用科學、畜牧、獸醫、化學、化工、農業化學、生物化學、生物、藥學、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所畢業者。
二、應前款科系所相關類科之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應第一款科系所相關類科之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丙等特種考試及格,並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相關工作三年以上,持有證明者。
第五條:中央廚房食品工廠或餐盒食品工廠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得由領有中餐烹調乙級技術士證接受衛生講習一百二十小時以上,持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者擔任。
※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第六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食品業者,其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應符合下條件之一,並持有經中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一、經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六十小時以上。
二、領有食品技師證書,經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三十小時以上。
第七條:食品製造工廠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備,異動時亦同:
一、申報書一份及資料卡一式三份。
二、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證件文件、身分證、契約書影本一份。
三、工廠登記證影本一份。
第八條:衛生管理人員執行工作如下:
一、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之執行與監督。
二、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擬訂、執行與監督。
三、其他有關食品衛生管理及員工教育訓練工作。
第九條:衛生管理人員於從業期間,每年至少應接受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舉辦之衛生講習八小時。
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為:
衛生福利部公告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
(發布日期2013-08-05)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005號公告修正 :
一、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二、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為:
(一)乳品製造業。
(二)罐頭食品製造業。
(三)冷凍食品製造業。
(四)即食餐食製造業。
(五)特殊營養食品製造業。
(六)食品添加物製造業。
(七)水產食品業。
(八)肉類加工食品業。
(九)健康食品製造業。
前項食品製造工廠之類別及產品業別分類之認定,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經濟部工業產品分類及食品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