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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許可資料查詢

藥品及醫療器材的廣告,均須於刊播前申請核准。經衛生機關核准之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均須於廣告畫面中刊載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核准字號。未刊載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字號之廣告,就是違反藥事法或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之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如果您想了解衛生主管機關已核准之廣告資料,可至下列網站查詢

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許可資料查詢系統

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受理審查原則

如果您想了解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受理審查原則,可至下列網站查詢:
廣告法令及審查原則(內含廣告審查單位聯絡資料)

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申請常見問與答

藥品廣告申請問題

醫療器材廣告申請問題

傳播機構受理廣告時請注意下列重點

  1. 登載或宣傳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應請廠商檢附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核定表始得受理刊登。
  2. 廠商委刊之廣告,如涉及宣稱療效,應請其檢附衛生機關核准廣告之證明文件正本。如未附衛生機關核准廣告證明文件,即屬違規廣告,應不予受理。
  3. 食品與藥品最大區別,於前者不具治療效能。因此,食品廣告內容,自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圖文言詞,例如「增強性機能」、「治療性無能」、「增高」、「減肥」、「治療癌症、糖尿病、高血壓」等。如有上述疑異者,建請不予受理。
  4. 依藥事法及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5. 委刊之廣告內容(包括文字、畫面、言詞)是否為衛生主管機關修正後之原稿?請廠商出示原稿,並予以核對內容。
  6. 委刊之廣告內容應將廠商名稱、產品許可證字號、廣告核准字號一併刊載或宣播。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法規

為加強管理並保障消費者權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8年7月起有「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上路,新制規範內容重點摘要如下:

1.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以傳達訊息之整體表現為綜合判斷。
2.非藥用一般牙膏及漱口水之標示宣傳廣告納入化粧品管理。
3.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為虛偽誇大之認定,違反者罰責提高至4至20萬。
4.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為醫療效能之認定,違反者罰責提高至60至500萬。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