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成立背景
藥品的使用以治療疾病維護人類健康為目的。然而因藥品的特性、用藥者個別體質及病情之差異,以致在合理用藥之情況下發生無法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導致病患嚴重殘疾甚至死亡之事件時有所聞。用藥受害民眾之求償如果僅有訴訟一途,因事故責任認定複雜,必然費時曠日,不僅對受害者之救助緩不濟急,對廠商及醫療機構聲譽之損失亦難以估計。民國86年國內發生數起使用terbinafine及itraconazole造成之不良反應事件,當時國內之消費者保護意識已逐漸成熟,有鑑於此,當時的衛生署乃參考先進國家解決藥害事故之立法經驗及我國環境現況,著手規劃藥害救濟制度,以保障消費者正當使用合法藥物,發生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事件時,可以獲得及時之救濟。
藥害救濟制度之規劃以兩階段方式進行。第一階段為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公告,自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實施「藥害救濟要點」,要點中由衛生署成立審議小組,並委託中華民國臨床藥學會成立藥害救濟審議小組及藥害救濟金管理小組,進行藥害案件之審查給付、救濟金捐贈等作業,完成階段性的成效。第二階段研議及推動藥害救濟法之立法,其間衛生署與藥業公、協會等代表多次協商,終能獲得製藥界、消費者與立法委員的肯定與支持,歷時一年後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經總統公布,自八十九年六月二日起實施。「藥害救濟法」之通過,使「藥害救濟」具法源基礎,是政府決心維護國人用藥權益之更具體措施。
認識藥害救濟法
「藥害救濟法」共分六章二十八條,依第五條之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應設藥害救濟基金,同法第六條第二項,必要時並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辦理:一、救濟金之給付。二、徵收金之收取及管理。三、其他與藥害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九十年度衛生署鑑於藥害救濟為依法辦理之重點施政,具公益及永續性,有必要成立專責機構,執行藥害救濟相關業務,經行政院同意後,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 ( Taiwan Drug Relief Foundation, TDRF ),並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完成法院登記核准在案,同年12月25日基金會正式揭幕,成為執行藥害救濟專責機構,除接受民眾藥害救濟申請之外,並辦理各項宣導業務,提供民眾相關衛教資料、建立藥害救濟資訊網站及辦理藥害救濟徵收金之徵收及給付等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