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醫事人員支援報備法規、罰則
為提高本市醫事人員對支援報備之認知,本局彙整各類醫事人員支援報備法規、罰則,提供參考:
各類醫事人員支援報備法規及罰則醫師法第8條之2:「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醫師法第27條:「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之二、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醫事檢驗師法第9條:「醫事檢驗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醫事檢驗師法第37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經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物理治療師法第9條:「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物理治療師法第36條:「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職能治療師法第9條:「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職能治療師法第34條:「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經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醫事放射師法第9條:「醫事放射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放射所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關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醫事放射師法第38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經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呼吸治療師法第10條:「呼吸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呼吸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呼吸治療師法第22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經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心理師法第10條:「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心理師法第31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護理人員法第12條:「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護理人員法第33條:「違反第8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第19條之1第1項或第25條至第28條規定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目前行政院衛生署線上申報系統已啟用,醫事人員支援報備可由醫療單位逕至行政院衛生署/便民服務之衛生資訊通報服務入口網/填入帳號:連英文字之身分證號;密碼:生日後4碼+身分證號後4碼進入即可申辦。使用線上申報系統申請之單位,請至少於支援前1日提出申請,且免紙本報備,倘需更詳細資料,請逕洽本局醫政科 張先生(電話:05-2338066#319)詢問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