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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醫師報備支援Q&A

  • Q1、醫師報備支援規定依據?

    A:依據 1.醫師法第8 條之2 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2.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6 條規定:「醫療機構之醫師,除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外,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應依醫師法第8 條之2 規定經事先報准,始得為之。」前項所稱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指下列情形且未固定排班提供診療者而言:一、遇有大量傷病患,需臨時增加醫師人力處理者。二、對於緊急或重症傷病,需徵詢其他醫師意見者。第1 項所定之事先報准,其為越區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者,應報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副知執行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 Q2、醫師報備支援需由誰提出申請?

    A:得由支援醫師執業服務之醫療機構提出申請,非由被支援機構提出。

  • Q3、醫師報備申請流程?

    A: 1.申請機構取得邀請文件後,並經負責醫師同意後提出申請>>
    (1)網路申請:由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登入連結報備支援線上申辦系統(首次使用申請帳號)
    (2)紙本申請:申請機構先取得支援單位邀請文件後,親自或郵寄檢送邀請函、申請機構同意函或公文、支援人員執業執照正、反面影印本等相關資料至本局醫政科>>本局分案後審核(作業時限為5 天)>>依申請內容線上登錄核准文號(或不核准、退回)>>凡案件經審核通過後,本局不再函文於申請機構、被支援機構、該縣市衛生局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等機構,請相關機構逕至線上查詢、列印。

  • Q4、網路申請可否由支援醫師自行申報?

    A:如經執業服務之醫療機構負責人同意後,可由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登入進行權限變更(非負責醫師僅限申請報備支援線上申辦系統權限),並經醫事機構審核人(負責醫師)線上核決後,本局始予開放權限。

  • Q5、醫師報備支援時數有無限制?

    A: 1.醫院支援診所:支援醫師人數不得超過被支援診所醫師人數之2倍,支援時段不得超過被支援診所總服務時段之40%,惟醫院支援偏遠地區及衛生所,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2.醫院相互支援、診所醫師支援醫院或診所間相互支援:無明訂時數限制,惟須定點、定時,並不得申請同一時段支援報備數個場所,屆時自行選擇場所支援,衛生局採權衡申請機構人力之配置、業務執行、支援者每週全部工作時數之適當性及支援期間是否過長等因素,予以核備。

  • Q6、報備前往其他醫療機構支援有無期限?

    A:前往其他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期間不得超過1 年,期滿如需繼續執行醫療業務,應於期間屆滿前重新辦理報備;另醫師如於原登錄執業醫院或診所有註銷執業或停止執業時,原核准函即自動失效,需重新辦理報備。

  • Q7、具公費生身份者有無報備限制?

    A: 公費醫師赴他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申請,應報經行政院衛生署同意後,始得為之。

  • Q8、具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之報備支援規定?

    A: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應擇一資格辦理執業登記,如欲執行其他醫事資格之業務,須經本局審查並於執業執照註記,申報前往支援之醫療機構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4 條規定:「醫院、診所之診療科別,非符合本標準規定者,不得申請核准登記設置。醫院、診所之開業執照,應登載其診療科別」辦理。

  • Q9、前往其他醫療機構支援應經事先報准,有無例外情況?

    A: 1.如係屬遇有大量傷病患,需臨時增加醫師人力處理者或緊急、重症傷病個案之診治,需徵詢其他醫師意見所為之醫療諮詢或相關醫療建議所為之會診,得免事先報准。 2.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配合公共衛生計畫,指派醫師至工廠或村里從事公共衛生業務,並經本局專案計畫報准,得視同醫師法第8 條之2 所稱之「經事先報准者」,可免予逐案報備。 3.另由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移植醫師於報備時段外或假日臨時需緊急支援器官捐贈摘除之醫療業務時,視同該醫事人員法所稱之免事先報准事項。

  • Q10、如因忘記申報、未於支援報備屆滿前完成支援報備手續或上網申報但因疏忽案件未點選送出致未申報成功等情況,是否得以申請補報備?

    A:醫師越區或前往其他醫療機構支援屬須事先報准事項,事後申請補報備,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予同意;至若涉及健保給付疑義,仍請協調中央健康保險局,以個案方式,依發生之事實認定。

  • Q11、如未經事先報准逕前往其他醫療支援相關罰則?

    A:依違反醫師法第8 條之2 規定,依同法第27 條規定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 Q12、醫師支援社區義診相關規定?

    A:1.醫師配合公益團體公益活動,應邀辦理義診,應依各該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律規定,經事先報准後,始得為之。
    2.醫療機構申請至社區辦理免費健檢或義診業務,查如係單純從事免費之公益活動,並擬具計畫及具體日程於活動日期前7 日報請本局核備,本局視個案事實予以核備,始得為之;惟如有涉有商業營利行為、招攬業務等行為,仍視情節依相關法令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