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身心障礙者鑑定流程報您知

身心障礙者鑑定流程如下:

  1. 步驟1-申請鑑定表:
    由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他人,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填寫申請表,並領取鑑定表。「屆期重鑑」者,座於效期屆滿前90日內申請。應備下列文件:
    1. 「自行申請變更」者,須檢附3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
    2. 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3. 申請人之印章
    4.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14歲未請領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5.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
    6. 申請人之3個月內1吋半身相片3張
    7. 舊有之身心障礙證明(初次申請者免附)
      若不方便親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領取鑑定表,可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進行線上申請。
       
  2. 步驟2-鑑定:
    1. 前往公告之鑑定醫院鑑定
      1. 持取得之鑑定表正本至鑑定醫院鑑定,有關本市鑑定醫院如下:
        1.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2. 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
        3.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4.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5. 陽明醫院
      2. 申請人應備申請表、鑑定表、健保卡親至可鑑定之醫院進行鑑定。
         
    2. 到宅(機構)鑑定:
      如申請人因下列因素:
      1.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 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 長期重度昏迷。
        (僅能進行以上相關類別之鑑定)
        不便至鑑定醫院進行鑑定,可向戶籍所在地衛生局提出「到宅(機構)鑑定」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將指派鑑定醫院之醫療團隊到宅(機構)進行鑑定
        應準備下列文件:
        ‧  申請表及鑑定表
        ‧  三個月內之診斷證明,並註明需到宅鑑定之原因
        ‧  (出院)病歷摘要
        ‧  代理人至衛生局填寫「到宅(機構)鑑定申請表」進行申請
        因到宅(機構)鑑定之流程耗時較長,請「屆期重鑑」者,務必於申請鑑定表同時申請「身心障礙證明展延」。
         
  3. 步驟3-審查、製證
    1. ​鑑定機構完成鑑定後,於鑑定資料輸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系統次日起十日內,將鑑定表及身心障礙鑑定報告(以下簡稱鑑定報告),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2.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鑑定表及鑑定報告後,應將鑑定費核發予該鑑定機構;並至遲於十日內,將該鑑定表及鑑定報告核轉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3.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進度可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查詢,或致電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詢問。
       
  4. 步驟4-領證
    接獲社政機關通知後,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領取。(亦可於步驟1申請之時同時申請「身心障礙證明郵寄服務」)
    對核發身心障礙證明的等級有疑義時,請在接到通知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異議複檢」(異議失敗時需自付600元之鑑定費)。

身心障礙鑑定費用

有關身心障礙者鑑定的費用不管是親自至醫院鑑定或申請到宅鑑定費用皆由本局負擔

身心障礙類別:(共八類)

  • 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第三類、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第五類、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第六類、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第八類、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