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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新住民孕婦一般性產前檢查服務及設籍前未納入健保者產前檢查之服務及補助: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醫療補助作業」,針對尚未納入健保之新住民配偶提供產前檢查補助;自103年1月1日起,補助基準:比照依「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規定補助國人孕婦產前檢查之補助標準辦理。

二、新住民懷孕婦女(以下簡稱個案)應備齊下列文件,至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1.戶口名簿正本

2.居留證或旅行證本等文件

三、注意事項:

  1. 取得健保卡後,即不再使用本計畫之產檢個案紀錄聯,需直接以健保身份接受產檢。
  2. 補助不得追溯補辦;未攜帶紀錄聯之產檢費用將不予補助。
  3. 個案紀錄聯若遺失,不得補發。

四、本補助計畫相關內容詳見國民健康署網站:

       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98&pid=17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