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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衛生福利部104年6月3日部授食字第1041202056號令修正「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貳、目的:
  為鼓勵消費者檢舉不法廠商共同參與監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使民眾能明確瞭解檢舉及核發檢舉獎勵金之流程及相關要件,特訂定本發放流程。
參、適用範圍:
  適用於民眾檢舉本市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案件。
肆、相關法令: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伍、作業程序
  1.民眾電話或親至本市衛生局現場面談檢舉時,由受理單位作成紀錄(附件一):
    (1)主動詢問是否領取檢舉獎金,檢舉人基本資料填寫完整。
    (2)檢附檢舉相關違規資料。
  2.受理民眾信件、傳真、電子信箱時判定是否為檢舉案件(民眾敘述案件為檢舉),若為檢舉案件,發現其資料不全,  主動回覆民眾限期補齊資料(文到7日內)。
  3.如屬本市衛生局受理之檢舉案件,先交至食品藥物管理科,再送行政科辦理收文登記後由食品藥物管理科進行稽(調)查。
  4.經查違規(屬本市業者)屬實,行政罰鍰處分書送達或檢察機關起訴後發給之。
  5.領取獎金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及存摺封面影本,並填寫「領款收據正本」,以郵寄或直接逕送本市衛生局(承辦單位)辦理檢舉獎金領取。

陸、注意事項:
  1.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未留聯絡資料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核發獎金。
  2.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本市衛生局收件時為準。
  3.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放檢舉獎金: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而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檢舉書面紀錄者,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事項。
柒、附件
一、嘉義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金紀錄表。
二、領款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