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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業經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號公告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
公告及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