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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嘉義市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獎勵金發放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科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向本府檢舉違法案件,經本府行政處分裁處罰鍰確定者,得依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二十發給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之規定或其他經本府認定屬重大違規情事者,得依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七十五發給獎金。

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得依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

四、檢舉人為該違法者之現職或離職員工,因檢舉而查獲具體違規事件者,依其情節輕重,得依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五發給獎金。

五、同一案件經按次連續處罰或經連續舉發者,獎金發放以第一次罰鍰實收金額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