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市售食品標示含「鮮乳」字樣者,請留意所使用之品 名、內容物等標示之一致性

  •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科

  1. 衛生福利部於114年6月3日公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 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 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依第3點 第1款,符合食用動物乳及強化食用動物乳定義者,產品品 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O(其他動物)乳」或 等同意義字樣;其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 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自115年7月1日生效(以產製日期為準)。
  2. 提醒業者,自115年7月1日起,市售食品標示含「鮮乳」字樣者,產品所使用之液態乳原料,如未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驗證標章」,不得標示為「鮮乳OO」;包裝食品倘所使 用之原料因前開標示修正規定,須修正產品原標示之「鮮 乳」字樣者,應於116年7月1日前完成改標(以產製日期為準)。
  3. 檢附市售食品產品含「鮮乳」字樣標示常見問答集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