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食品之有效日期不得擅自更改,倘欲將冷藏肉品轉以冷凍形式保存販售,應依以下說明段辦理,以免受罰。
- 食品業者須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自主管理之精神,確認其產品衛生安全及標示之正確性,並對其負完全責任,合先敘明。
- 產品之有效日期,應由原製造工廠依其所使用之原料、產品製程、產品特性等因素,據以制定,而有效日期除廠商為其產品品質之保證外,更有對該產品在效期內負責之意義,故不得擅自制定或更改。
- 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併予敘明。
- 食品業者倘欲將冷藏肉品轉以冷凍形式保存販售,其改變產品保存溫度之原則如下:
- 食品業者應具該產品之所有權或受原製造業者委託,且由已登錄之食品製造業者,依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下,進行改變保存溫度程序。
- 產品倘於冷藏有效日期內轉冷凍保存,其有效日期之訂定原則如下:
- 應依原製造業者提具改變保存溫度後之有效日期評估資料,據以研訂,惟不得大於原製造業者所訂定之有效日期。
- 如原製造業者無法提供,則由改變保存溫度之食品製造業者,依據產品製程、相關保存試驗等研訂有效日期。惟應備妥該產品驗收、生產紀錄、保存試驗等相關資料及適當標示,俾追蹤追溯管理。
- 另,食品有效日期之訂定,可參考衛生福利部擬具之「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並依個別情況設計保存試驗,據以研訂有效日期。
5.產品應以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條件下,於冷藏之有效日期前,進行冷藏肉品轉以冷凍形式保存,並依評估原則標示合理之有效日期。
6.倘於冷凍庫發現標示逾保存期限食品,依該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相關紀錄,據以研判。倘產品於冷藏有效日期內轉入冷凍庫,因未適當標示與處理,涉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另,倘已逾冷藏有效日期或無法 證明者,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